日前,無錫市住建局正式印發《無錫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實施意見(試行)》,自發文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二年。
1、我市國有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的,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編者注:無錫市住建局《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提出:
我市范圍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建筑勘察項目、建筑設計項目、監理項目、工程總承包項目等招標時,均應采用“評定分離”方式。
2、采用“評定分離”方式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再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除向招標人推薦規定數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標候選人外,評標活動的開展、評標方法和標準、資格審查辦法等均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定標活動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通過綜合考慮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報價情況、履約能力、資信狀況和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技術咨詢建議等因素,擇優確定中標人。
5、采用“評定分離”的工程,實行兩階段評標,評標入圍方法采用全部入圍法。
6、招標人在定標前可對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約談。
7、招標人應加強對中標人履約情況的跟蹤、考核,督促中標人按照投標承諾派駐項目管理機構到崗履職,加強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職情況的日常檢查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