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池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優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池建市函〔2023〕67號》,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1、除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外,申請其他資質技術負責人的業績不再作類別要求。
2、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技術負責人業績可以使用省內非系統業績, 但需經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
3、持有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的企業,可按照現行二級資質標準要求申請升級,也可按前條要求直接申請二級資質,申請時核查企業與技術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是否建立社保關系。
4、建筑業企業滿足下列條件,可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專業承包資質(不含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聯審批資質項)增項:
(1)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2)無總承包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增值稅每年達到45萬元,有總承包資質的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增值稅每年達到75萬元;
(3)提交的技術負責人業績指標符合資質標準并經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出具真實性承諾。
5、對跨省、市遷入我市的各類別最低等級資質的建筑業企業,需對照資質標準重新核定技術負責人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