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汕頭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汕頭市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
要點如下:
(一)工程招標在工程所需的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三個方面,按最低要求設置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二)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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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資質等級、縮小資質類別范圍、同時設置總承包資質和總承包資質范圍內某些專業工程資質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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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格條件中提出除項目負責人外的其他人員資格要求,或對項目負責人提出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資格以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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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同類型的總承包工程捆綁招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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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格預審階段要求總承包投標人確定分包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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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格條件外設置其他資格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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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情形。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對項目建造師、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員、安全管理員等重要崗位人員到崗要求作出具體的約定,并明確缺崗責任追究的量化標準。
投標人擬派建造師在投標時不得擔任其他在建施工項目(含尚未完成竣工驗收手續的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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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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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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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單位及其單位負責人在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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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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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其中一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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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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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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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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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單位參與同一項目不同投標聯合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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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報價低于其個別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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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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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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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違反信用有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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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通過補充招標文件增加、刪除、修改否決投標條款的,應當在補充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調整后完整的否決投標條款。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評標時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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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通過汕頭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電子保函系統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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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一律采用履約擔保函或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或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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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以銀行保函、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或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替代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采用預留工程款方式;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設置實施工人工資保證金及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的具體辦法,對落實規范工人工資支付及用工實名制作出具體的約定,并明確責任追究的量化標準。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嚴格禁止施工企業帶資施工,全面實行施工過程按月結算。
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履行義務,不得擅自更換施工項目負責人(建造師)。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建造師)、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員和安全管理員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必須在合同履行中落實到位。
采用資格后審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及工程總承包招標模式的,屬大型公共建筑、20層以上居住建筑或城市快速道路、主干道的建設工程,應實行“評定分離”辦法。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優質投標人中,通過價格競爭、票決、集體議事等方法或方法的組合,擇優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所執行評審的擇優標準、所有定標規則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工程投標報價分權重最低不應低于30%。
招標人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主體,對招標投標過程及結果負總責。
中標人發生下列行為之一時,招標人應當依法及時終止合同,并就中標人因違法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全面評估,通過直接索賠或訴訟等方式,堅決追究中標人經濟賠償責任。
1.利用圍標、串標等不正當方式謀取中標的: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7)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8)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9)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10)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1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中標人進行違法分包、轉包及掛靠的:
(1)中標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2)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單位的;
(3)工程承包合同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4)施工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5)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6)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7)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
4.在參與工程投標過程弄虛作假的;
5.中標項目拒不履行投標承諾及合約職責與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