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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政府對民營企業實行歧視化、差別化待遇,指定國有企業壟斷市場,在市場充分競爭領域排除限制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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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和單位出臺或實際執行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
有關地方和單位違規設置區域壁壘限制外地企業承接工程項目,實施補貼等優惠政策限制外地企業參與。 -
有關地方和單位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外地企業準入障礙,設定不合理或歧視性條件提高企業準入門檻。 -
有關地方和單位采取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故意拖延等方式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等。 -
有關地方和單位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設置不利于外地企業參與競爭的條件,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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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交通、能源領域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繁瑣、建設進度遲緩。 -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撥付不及時、使用不規范。 -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保障性住房項目未按期開工或者開工后建設進度緩慢。 -
違規設置障礙限制民間資本參與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建設。 -
在鄉村振興工作中脫離實際、急功近利、超越鄉村發展階段大額舉債,大干快上遺留"半拉子工程",不計成本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