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印發《濟南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四條 凡在本市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房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據本辦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房屋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計收,征收標準為246元/平方米。
已開征小城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平陰縣、商河縣,對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按照房屋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計收,征收標準為123元/平方米。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逾期不繳或未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城鎮老舊小區等已建成的項目不屬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
未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的項目,不屬于上述已建成的項目,仍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