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顧一下,哪些項目推行“評定分離”?
江蘇省住建廳《關于在全省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中推進“評定分離”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
全省范圍內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中的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推行采用“評定分離”方式。
無錫市住建局《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實施意見》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提出:
我市范圍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建筑勘察項目、建筑設計項目、監理項目、工程總承包項目等招標時,均應采用“評定分離”方式。
近日,無錫市住建局發布《無錫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評定分離”規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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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向招標人推薦規定數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標候選人外,評標活動的開展、評標方法和標準等均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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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標活動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通過綜合考慮中標候選人的報價情況、履約能力、資信狀況和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技術咨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
定標因素的選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有關排斥和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情形,同時應當具體明確、便于操作。
(1)企業實力包括資質等級、過往業績方面。
(2)企業信譽包括信用評價、過往業績履約情況、建設單位履約評價,同時應重點關注近幾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各種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建設單位對其的不良行為記錄、履約評價不合格記錄以及其他失信記錄。
(3)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包括擬派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情況,擬派項目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也可以對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答辯。
(4)在同等條件下,擇優的相對標準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 信用分高的企業優于信用分低的企業;
② 履約評價好的企業優于履約評價差的企業;
③ 無不良行為記錄企業優于有不良行為記錄企業,不良行為記錄較輕企業優于不良行為記錄較重企業;
④ 已有履約記錄且沒有履約評價不合格企業優先于沒有履約記錄企業;
⑤ 資質高企業優于資質低企業;
⑥ 工程業績技術復雜、難度大的企業優于工程業績技術相對簡單、難度較小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