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西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房屋市政工程監理工作“十不準”規定>及<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現場用表>的通知》,具體如下:
1、不準使用施工單位提供的辦公生活用房及在施工單位食堂就餐;小型項目確因困難的由甲方負責協調提供,但不得與施工單位使用同一辦公生活用房;
2、不準使用施工單位提供的儀器、設備、車輛、辦公用品等;
3、不準接受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的“加班費”、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
4、不準接受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的宴請及其它消費性活動;
5、不準向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6、不準“吃拿卡要”,或在有業務關系的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中兼職謀私利;
7、不準為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提供有償服務,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索取報酬,回報、補貼;
8、不準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9、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向施工單位推薦分包單位、工程材料、設備等;
10、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配偶、子女、親友等向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進行營利性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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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目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應在工程開工前簽署《房屋市政工程監理工作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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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工項目,在文件下發之日起或工程開復工前簽署承諾書,一式三份,分別留存于項目監理機構、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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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目監理機構應在房屋市政工程現場顯著位置,懸掛《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監督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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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不準”執行不到位的項目,列入重點檢查名單,加大監督執法檢查頻次和抽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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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從嚴從重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堅決清出我區監理市場,對涉事企業信用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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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將監理取費作為唯一的競標條件,不得迫使監理企業以低于行業平均成本承攬業務,不得與監理企業簽訂“陰陽合同”,并應按照監理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監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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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隨意干涉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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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提供(或協調有償提供)相對獨立的辦公生活用房,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代為提供,且應與施工單位辦公生活用房明顯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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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信、生活等監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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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虛假、拖延及其它非正當手段阻礙監理工作,不得對監理人員恐嚇或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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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不得以各種手段圍獵現場監理人員獲取不正當利益。
重慶市房屋市政工程監理工作“十不準”:
1、不準在施工單位食堂就餐。
2、不準使用施工單位提供的辦公生活用房。
3、不準使用施工單位提供的儀器、設備、車輛、辦公用品等。
4、不準接受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的“加班費”、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
5、不準接受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的宴請及其他消費性活動。
6、不準向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7、不準“吃拿卡要”,或在有業務關系的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中兼職謀私利。
8、不準為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提供有償服務,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單位、作業班組、材料供應商索取報酬、回報、補貼。
9、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向施工單位推薦分包単位、工程材料、設備等。
10、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配偶、子女、親友等向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進行營利性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相較于重慶的監理工作“十不準”,西藏發布的在內容上還增加了“不準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等。
2019年12月20日,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監理單位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明確提出: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監理人員與施工方同吃同住,未分開管理的,對工程監理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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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監理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肅處理,給予通報、警告、取銷從業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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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發現工程監理單位未落實預防、教育、管理責任的,將對工程監理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實行差異化監管;若為外地工程監理單位,將限制其在福州地區承攬業務。
3月16日,蘇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監理企業現場監管的通知》,本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1、統一規范現場監理人員裝備。監理企業應統一為監理人員配置標識清晰的安全帽和工作服等安全防護用品。
編者注:此前蘇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建筑施工現場人員管理的通知》,同樣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也是要求統一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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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穿著統一制式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并標志清楚單位名稱。同一項目人員的工作制服、反光背心和安全帽可做不同單位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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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施工現場的統一著裝要求是:頭戴安全帽、身穿工作制服或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帶。
2、建立“實名制”考勤預警處置機制。現場監理人員每月考勤天數不得低于實際施工日的70%;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實名制”系統將發出預警信息。
3、強化工程監理企業責任追究。
發生亡人事故、項目總監發生變更等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內監理企業暫停投標資格;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暫停執業資格(詳見下表)。
序號 |
存在問題情形 |
監理企業處置辦法 |
項目總監處置辦法 |
1 |
所監理項目1年內發生1起一般事故 |
停止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
暫停執業資格12個月 |
2 |
所監理項目1年內發生2起一般事故 |
停止投標資格不少于6個月 |
暫停執業資格24個月 |
所監理項目1年內發生1起較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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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監理項目1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 |
停止投標資格不少于12個月 |
暫停執業資格36個月 |
所監理項目1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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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監理項目1年內發生1起及以上重大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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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參加上一評價周期信用綜合評價 |
3個月內不得承接新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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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項目總監發生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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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執業資格12個月 |
注:監理企業限制投標和項目總監暫停執業資格的期限從《事故調查報告》、信用綜合評價通報印發、總監變更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計算。本文中“暫停執業資格”是指暫停在我市工程項目擔任總監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