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日,濟南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明確:
1.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2.投標人擬派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自投標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擔任。
3.自中標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系統中將中標項目班子主要成員調整為在建狀態。
禁止抽簽、搖號確定中標人!
此前,北京、浙江、江蘇、廣東、寧夏等地也發布通知,嚴禁抽簽、搖號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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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2022年4月18日起,《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標投標服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作指引》,明確:禁止抽簽、搖號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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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2021年4月10日起《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依法治理的意見》實施,明確:不得采用抽簽、搖號、費率招標等方式直接選擇潛在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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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意見》施行,明確“招標人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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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19年3月1日起,《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正式施行,明確將“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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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2019年2月1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施行。提出“以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中標單位不得更換和撤離項目負責人!
目前,陜西、湖北、寧夏、湖南、海南、廣西、重慶、天津、西藏等8省市區都發文明確:中標后不得更換和撤離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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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中標后不得擅自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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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標單位自投標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換和撤離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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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標單位自投標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換和撤離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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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除不可抗力等9種情形外,企業自中標(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以及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所有關鍵崗位人員不得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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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自投標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換和撤離管理崗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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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標單位自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換和撤離關鍵崗位人員,對擅自更換和撤離的按騙取中標處理。
濟南文件內容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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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標(含工程總承包)項目班子主要成員為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員。監理招標項目班子主要成員為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全過程咨詢招標項目班子主要成員為監理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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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標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系統中將中標項目班子主要成員調整為在建狀態,待工程竣工驗收后調整為非在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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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擬派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自投標截止日起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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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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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不得設置備案、登記、注冊資本金、設立分支機構、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獎項、歧視中小企業等不合理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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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置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質、業績、技術、商務、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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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縱容和指使潛在投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就項目招標條件和評標辦法相互溝通、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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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專家指定或暗示特定中標候選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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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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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應由招標人在項目核準或備案時同步提出申請,并在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中一并明確,不得隨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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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電子評標系統,大力推廣遠程異地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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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承發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