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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其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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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前不久,浙江省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做優做強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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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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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應當按約定的付款節點根據實際完成工程量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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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工程延期結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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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招標人對中小微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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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權限下放試點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甲級資質和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實行即報即辦,強化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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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限鋼結構主體工程)的省內企業申請換發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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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工費動態調整機制和主材價格漲跌風險分擔機制,承包人可承擔5%以內的人工費和材料價格浮動風險,超過部分應由發包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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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關費用,建設單位應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則及時與施工企業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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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限額標準以上、4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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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建筑市場準入,招標人不得設置限制企業參與投標的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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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將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轉移至省內全資子公司。
近日,山西省住建廳等4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穩定建筑業運行保障行業提質發展的通知》。
完善我省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明確項目預付款、過程支付節點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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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支付預付工程款,預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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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應依據已確認的當期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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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支付、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等各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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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保函,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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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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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間,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疫情防控措施所產生的防控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按原計費基數乘以相應費率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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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急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地停工或無法全面開工,導致停窩工、趕工、降效、價格大幅波動產生的工程費用調整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