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提出:能用人工盡量不用機械,能組織當地 群眾務工盡量不用專業施工隊伍。
2月1日,國家發改委地區振興司有關負責同志就《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答記者問。部分問答如下:
問:《管理辦法》中提到,以工代賑項目應按照能用人工盡量不用機械、能組織當地群眾務工盡量不用專業施工隊伍的要求來組織實施,對此社會上有不同的解讀,請問應該如何理解?
答:“能用人工的盡量不用機械,能組織當地群眾務工的盡量不用專業施工隊伍”,是專門針對使用國家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實施的以工代賑項目提出的管理要求,旨在不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發揮以工代賑項目帶動就業增收的作用,動員引導更多當地群眾參與項目建設,盡可能多地為他們發放勞務報酬。對于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重點工程項目和中小型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并沒有提出上述要求,這類項目首先還是要確保項目質量、進度和效率,在此基礎上,充分挖掘主體工程建設及附屬臨建、工地服務保障、建后管護等方面用工潛力,盡可能多地組織當地群眾務工就業并為他們發放勞務報酬。
問:《管理辦法》中提到的以工代賑項目是指哪一類項目?它與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重點工程項目和其它中小型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有什么區別?
答:以工代賑項目特指使用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安排的以工代賑專項資金實施的專門項目,這類項目對組織群眾務工、發放勞務報酬等工作都有嚴格的要求。如,為調動地方政府和項目單位積極性,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勞務報酬占中央資金比例由原規定的15%以上提高到30%以上。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重點工程項目和中小型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使用的是各有關部門專項資金,仍由各有關部門按行業規范管理,在這類工程項目中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并不是要把其變成以工代賑項目,也沒有對其勞務報酬發放比例作出硬性要求,主要目的是在保證項目原有組織管理方式基本不變,并確保項目質量、進度和效率的前提下,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部分能夠用人工的建設任務和用工環節,從而為當地提供更多工作崗位,吸納帶動更多當地群眾就近就業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