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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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保障招標人在在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權。 -
任何單位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招標文件審查等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 -
對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取消招標文件備案或者實行網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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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 -
不得隨意改變法定招標程序; -
不得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違規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
除交易平臺暫不具備條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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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設置投標報名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環節。 -
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 -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不得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 -
不得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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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評標報告審查,招標人發現評分畸高畸低、異常低價投標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復核糾正。 -
加大評標情況公開力度,積極推進評分情況向社會公開、投標文件被否決原因向投標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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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影響履約的,應當先請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說明,不得直接否決投標; -
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應當對投標是否明顯缺乏競爭和是否需要否決全部投標進行充分論證,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論證過程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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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陪標專業戶”。 -
重點關注投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同投標人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交叉任職、人員混用或者親屬關系、經常性“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 -
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