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住建廳、財政廳、銀保監局3部門聯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桂建發〔2023〕1號),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重點如下:
第四條 全區范圍內所有新開工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均需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保建筑工程安責險。鼓勵已開工項目參保建筑工程安責險或將已參保的其他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同險種轉換為建筑工程安責險。
第五條 建筑工程安責險投保主體為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保費列入工程造價,由投保主體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我區建筑工程安責險采用基準費率和浮動系數相結合的浮動機制。
第十三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安責險保費15%的比例據實列支事故預防費用,專項用于開展各類事故預防服務工作。
文件原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建筑工程安責險)工作機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14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安責險,是指由保險機構對投保主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為投保主體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保險。
第三條 參與我區建筑工程安責險活動的保險機構、投保主體以及相關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建筑工程安責險的承保管理、風險管理、理賠服務、信息平臺管理、信用管理等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全區范圍內所有新開工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均需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保建筑工程安責險。鼓勵已開工項目參保建筑工程安責險或將已參保的其他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同險種轉換為建筑工程安責險。
第五條 建筑工程安責險投保主體為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保費列入工程造價,由投保主體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我區建筑工程安責險采用基準費率和浮動系數相結合的浮動機制。
第二章?承保與投保
第七條 承保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和承保能力,并具備與廣西建筑市場金融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聯動能力。
第八條 投保主體應當在開工前投保建筑工程安責險,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條 投保主體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保險機構作為承保機構,承保機構應當以投保單形式響應。承保機構在收到保險費后應當出具相應保險單。除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停止施工并不得復工的投保主體外,本辦法所規定應投保的投保主體不得退保。
第十條 承保機構、投保主體應當如實、及時、完整地將承保信息、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文檔、理賠等信息上傳至信息平臺。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廣西銀保監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信息平臺相關業務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投保主體應當按照保險條款提供投保資料。承保機構可以使用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的相關數據,作為確定投保主體費率浮動系數調整的依據。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安責險的保障范圍是在保險單載明的項目施工地址或區域范圍內,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人身損害、第三者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以及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費用等損失。
第三章?事故預防與理賠
第十三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安責險保費15%的比例據實列支事故預防費用,專項用于開展各類事故預防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9010)等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管理文件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建立事故預防服務制度,突出建筑工程安責險的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為投保主體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投保主體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承保機構事故預防費實行專款專用,可以統籌行業和地區,協助投保主體開展有關事故預防工作。具體服務內容和頻次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承保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投保主體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提供相關理賠資料。
第十七條 承保機構在收到投保主體的賠償保險金請求后,應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
第十八條 承保機構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范圍進行賠付。
第十九條 承保機構應當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對事故真實、責任明確的小額案件,簡化理賠流程。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建立預付賠償機制。
第四章?監督與信用管理
第二十條 在建筑工程安責險實施過程中存在不誠信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廣西銀保監局等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一條 承保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列為不誠信行為并記錄至信息平臺。
(一)無故拒保、違反報備的條款和費率,惡意低價競爭及以高額手續費承攬業務的;
(二)簽訂保險合同存在不按照合同價承保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套取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用于其他險種業務的;
(五)未按規定上傳保險信息至信息平臺的;
(六)未建立事故預防服務制度,事故預防服務缺失或不規范的;
(七)存在其他擾亂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投保主體不配合承保機構開展防災防損、理賠查勘工作,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潛在安全生產風險進行整改的,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列為不誠信行為并記錄至信息平臺。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保險合同和信息平臺保險數據作為檢查考核依據,形成監督檢查記錄。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按規定投保建筑工程安責險的投保主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