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住建部發文推進“評定分離”后,十多個省份已發文。
近日,湖北省發布《關于征求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實施辦法意見的通知》。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建筑業企業穩發展促轉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3〕12號)關于全面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行招投標“評定分離”改革的要求。
第三條 湖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項目和采用全過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模式實施的項目,其招標活動應當優先采用評定分離方式,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確標注。
本辦法所稱評定分離是指將招投標程序中的“評標委員會評標”與“招標人定標”作為相對獨立的兩個環節進行分離。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活動中履行以下職責:
(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量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三)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明確排序,并在評標報告評審結論中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不足、風險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
第七條 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 招標人應組建5人以上單數的定標委員會,其職責是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綜合考慮報價、技術、信用、招標人的清標和前期考察結果等因素,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程序和規則,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十三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回避的具體情形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中標候選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定標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