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確保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建設的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異地新建、改(擴)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驗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三層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簡稱為限額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簡稱為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內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屬地管理的牽頭單位,實施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統籌、協調、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并參與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六條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由建房居民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居民自建房建設關鍵節點的巡查,并按照“六到場”要求實施現場踏勘檢查、監督分項、分部工程驗收。
第二章 竣工驗收程序和內容
第八條 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確定好驗收的時間、地點、竣工驗收小組名單,書面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告知后,查驗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下列條件。符合的,可派出相關人員參與竣工驗收工作;不符合的,須及時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議:
(一)已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并通過了用地規劃驗收;
(二)因選址困難需要實施切坡建房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做好了坡體防護,并確認符合相關標準;
(三)承攬居民自建房工程的鄉村建設工匠或者施工企業(以下統稱“施工方”)已完成經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標準圖集)、地基基礎設計(如有)和施工合同(協議)包括的各項建設內容。并與建房居民簽訂了《湖南省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質量保修書》(附件1);
(四)施工方在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指南;
(五)“六到場”等關鍵環節均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巡查或者抽檢中發現并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合格;
(六)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在確定驗收時間、地點后,由建房居民組織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設計方(如有)、監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驗收組進行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應參加并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也可邀請村支兩委相關人員或建房專干參與。驗收組各方應結合日常檢查及整改情況,通過查閱資料、實地查驗等形式形成竣工驗收結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應在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對驗收組織形式、參加驗收單位人員資質資格,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等環節執行法律、法規、規范、強制性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簽署監督意見。現場踏勘和分項驗收等關鍵環節,原則上應當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
第十一條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驗收組人員應在《湖南省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單》(附件2)上簽署意見,作為該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以及辦理居民自建房不動產登記的依據。
第十二條 實施居民自建房鑲嵌永久性標志牌制度(附件3),落實房屋質量安全相關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 居民自建房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使用,并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章 竣工驗收備案和抽查
第十四條 居民自建房工程驗收合格后15日內,應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建房居民配合,按照《湖南省限額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驗收資料歸檔表》(附件4)收集齊建房資料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檔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竣工驗收合格后90日內報送一份工程檔案至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存入縣級城建檔案館,并將居民自建房工程檔案錄入湖南省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信息系統。改(擴)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建房檔案應納入原檔案一并管理,無原檔案的應當建立新檔案。
第十五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開展抽查檢查。在抽查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整改,并對整改情況予以指導和復查。
第十六條 建房居民入住一個月之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居民自建房進行功能驗收,重點驗收水、電能否正常使用;化糞池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衛生標準要求。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交由建房居民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予以指導和復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