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并且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權威答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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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依法依規加大對責任人的問責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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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內部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延遲支付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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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違約毀約、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編者注:
2020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第728號令《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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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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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為了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印發《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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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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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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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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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編者注: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就提出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破除地方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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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企業必須在某地登記注冊或者設立分公司。
2023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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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外地企業設立分(子)公司,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政府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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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營企業職稱評審辦法,暢通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渠道,完善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的職稱評審標準。推進民營經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優化職業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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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準規范,開展聯動執法。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民營資本參與新型城鎮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領域建設。
禁止拖欠工程款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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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728號《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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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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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722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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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724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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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712號《政府投資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