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建廳發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國家級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二)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
(三)應當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且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工程總投資在3億元以上,建設單位具備工程總承包管理經驗或擁有專業化管理團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可以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
(一)依照審批權限,經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招標事項核準意見表中包含擬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內容;
(二)政府投資項目,依照批準權限,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三)企業投資項目,依照批準權限,經投資主體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八條部分內容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或模擬工程量清單)招標,不得采用費率招標,宜采用總價合同。
第十一條部分內容 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評定分離方法,評標過程分為評審和定標兩個階段。
第十七條部分內容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設計、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第十九條部分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立暫估價,暫估價和暫列金額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的20%。
第二十條部分內容 暫估價項目的招標可由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雙方共同作為招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