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印發《關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的實施方案》。
省交易(采購)中心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省交易(采購)中心將對招標文件示范文本進行修訂,2021年12月1日上線運行后,使用修訂后的招標文件示范文本開展招投標活動的,省交易(采購)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標保證金。
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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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項目免收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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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估算價的1%,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021年3月,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印發通知,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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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替代現金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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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招標免收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早在2018年,湖北省財政廳就印發了《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并要求相關單位嚴格執行,不得變通和變相收取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任何費用,一旦發現有違規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嚴肅查處。
2021年10月,江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規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管理的通知。
1、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沒有列入目錄清單的保證金項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證金一律清退。
2、投標保證金
繳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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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繳納比例不得超過工程招標控制價(或項目估算價)的2%,且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退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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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標候選人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投標人,其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遲應在中標公示結束之日起五日內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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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和中標候選人,其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遲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五日內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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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終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應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4、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約定,但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5、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以工程保函方式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6、實行保證金差異化繳納。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對誠信記錄好的企業免繳保證金或降低保證金繳納比例(額度)。
2021年8月,江西省財政廳印發通知,對全省政府采購領域保證金管理予以規范,治理保證金收取管理“亂象”,強調保證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非現金方式繳納政府采購保證金,不得拒絕供應商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證金。
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印發《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進一步推行投標保證金保函和低價風險擔保保函的指導意見》,提出:
《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
2021年11月16日,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發布關于征求《關于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函。
關于保證金的收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收取保證金。要求供應商按照規定提交保證金,是招標活動的慣例。通過收取保證金,可以避免和減少供應商的不誠信行為給采購人帶來的損失,是降低項目風險的一種保護措施。在現行法律法規未進行修訂的情況下,應按照財政部的部署要求,不搞保證金"一刀切"。各地各部門可以通過嚴格管理程序、優化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權利義務等,更好地發揮保證金的作用。
關于保證金的收取類型。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于公布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通知》(工信部聯運行〔2017〕236號),各地區應建立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因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外的保證金,也不得在采購文件中違規設立或變相要求供應商提交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外的保證金。
2020年6月,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優化保證金系統功能確保及時退還投標(交易)保證金的通知提出:
(一)對工程建設項目:1、發布了中標結果公告,在公告發布5日內未提起退還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系統將自動清退所有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2、在合同歸檔受理通過后5日內未提請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系統將自動清退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二)對政府采購類項目:1、在成交結果公告發布結束5個工作日內未提請退還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系統將自動清退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2、在合同歸檔受理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請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系統將自動清退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昆明:鼓勵取消或降低工程類項目投標保證金
2021年10月,昆明市政務服務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發布了《關于鼓勵取消收取工程建設類項目投標保證金的通知》,鼓勵各招標人少收、不收投標保證金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工程建設類項目的投標保證金。
2021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電子保函實施方案》的通知,推動政府采購電子保函在自治區政府采購領域的應用。指出在政府采購領域應用信用擔保手段,實現用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
包頭:自2019年3月1日起,包頭市政府采購中心停止收取中心組織的資質入圍類政府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該項舉措為企業年均減負300萬元左右,簡化企業投標前準備流程,省去企業投標后往返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降低政府采購參與門檻,鼓勵各類供應商全面參與競爭,優化政府采購良好營商環境。
山東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2021年9月17日,山東省財政廳還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的通知》,鼓勵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免收投標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項目情況、潛在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自行確定是否收取投標保證金。如確需收取投標保證金,收取比例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
2021年8月3日,我省中小微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免除投標(響應)保證金。
從河北省財政廳了解到,河北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再收取供應商投標(響應)保證金,減輕中小微企業負擔。
各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現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購保證金;不得拒絕供應商以任何非現金形式提交保證金,非現金形式包括支票、匯票、本票、保函(含電子保函)等。
河北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再收取供應商投標(響應)保證金。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綜合考慮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選擇是否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
河北雄安: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類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
2021年6月19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落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實施意見的措施》。
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出臺相應文件支持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如合同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招投標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等,鼓勵保險公司研發、探索相關產品,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繳納保證金或采取保險、保函等形式代替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印發《陜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在保證金收退方面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范涉企收費,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依法核定和清理,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推廣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電子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中的運用,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
陜西銅川:為進一步優化提升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切實降低企業政府采購成本,日前,銅川市財政局印發《關于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通知》,從2021年7月1日起,對政府集中采購限額以上采購項目免收投標保證金,取消采購文件收費,采購文件以電子文檔形式免費提供給供應商。同時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中小企業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管理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皖財購[2021]349號)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確:
政府采購項目一律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定點采購項目免收履約保證金,其他采購項目鼓勵采購人綜合考慮項目特點、供應商資信等情況不收或降低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
2021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推動保函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在保證金收退方面,做出四項要求:
一是在各級政府投資項目或國有投資的工程、技術、服務項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現金形式保證金,相關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企業可以保函、擔保、保險等方式代替各類保證金。保證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保函是指具備合法資質的金融機構開具的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保證保險等。
二是金融機構、擔保公司等應當依法制定合理條款、完善流程,保證保函辦理及索付的及時性。出具的保函必須與項目相對應,有效期符合項目實際。投標人應對其保函的真實性負責。
三是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標人選擇辦理保函的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
四是保函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收取、查驗、退還,開標前應嚴格保密,開標后方可查驗。
2020年10月20日,《寧夏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程建設、政府采購項目投標保證金提交、退還操作規程》印發,,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現有投標保證金繳退系統進行了規范、優化和升級,實現了中標候選人公示后自動退還非中標候選人投標保證金、簽訂合同后自動退還非中標人投標保證金的功能,同時對投標保證金提交、順延、異常處理等操作流程進行了明確,進一步提升了投標保證金繳退的效率。
在優化投標保證金繳納方式方面,寧夏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推行投標保證金以銀行轉賬、電子保函等多種方式收取,探索引進保險保證金電子保函和擔保機構保證金電子保函,目前已經完成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應用系統的開發建設,年內完成與金融服務機構的對接并上線運行。
2020年9月15日,吉林省政府印發《吉林省招標投標營商環境指標優化提升方案》。
堅決落實投標和履約擔保制度。嚴格執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切實規范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提交程序,結合項目特點,在通常采用銀行匯票、支票、現鈔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同時,鼓勵優先選用由銀行或第三方擔保機構出具的保證擔保形式,促進招投標和合同履行緊密結合,相互支撐。
長春: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2020年7月,江蘇省財政廳印發《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支持企業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進一步降低供應商投標成本,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上海出臺的《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2020年6月18日實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小企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他相關專項資金用于中小企業的資金比例原則上也不低于三分之一。不僅如此,中小企業在參與政府采購時還可減免投標保證金,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也可扣除研發費用。
上海市財政預算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在市場開拓方面,條例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指導和服務。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享受投標保證金等費用減免。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八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意見》(甘建建[2020]215號)。分類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一是全面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工程建設領域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企業可以工程保函的方式繳納,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二是建筑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可以以工程保函的方式提供投標保證。投標保證金或投標擔保額度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1%,且施工招標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招標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是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擔保額度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
四是承包單位可以工程保函方式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提供工程質量保證擔保,采用工程保函的,發包單位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或工程質量保證擔保額度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
蘭州: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
2020年3月4日,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推行投標保函制度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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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投標領域大力推行以投標保函為主繳納投標保證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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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合理條款、完善流程 ,保證投標保函辦理及索付的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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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電子保函 ,確保投標保函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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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中必須依法載明投標保證金交納的多種方式 ,不得限制以投標保函繳納投標保證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標人選擇辦理投標保函的金融機構和工程擔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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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函 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收取和退還。
2020年2月,湖南省財政廳發布《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促進企業復工復產有關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
鼓勵采購單位在疫情期間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按標準減半收取。供應商可以通過銀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標(響應)和履約保證金。
積極推行“承諾+信用管理”的供應商資格審查辦法,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保等證明材料,改為書面承諾,符合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即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提供虛假承諾的供應商將以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成交)的違法行為,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
2019年4月9日,廣西住建廳、發改委、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繼續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子化招標投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標報名環節,全面實現使用電子標書,實現招標文件網上下載。
2020年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建廳印發《全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堅決支持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促進經濟穩增長的若干措施》,在保證金方面提出,對新承攬業務的建筑業企業暫不收取投標保證金。鼓勵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加強互助,合理分擔停工損失,協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進度;條件允許的,經雙方協商,可提前預支工程款。
2019年,廣西省南寧市財政局印發的《南寧市財政局關于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關內容的通知》,要求南寧市本級政府采購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和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
2020年2月16日,四川省財政廳近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對疫情防控期間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不再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鼓勵采購人免收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履約保證金,加大預付款比例,減少供應商資金占用。對采取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項目,應優先推薦復工復產的供應商。采購人要按規定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復工復產的中小企業采購。對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按照上限標準10%給予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
2019年12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五部門印發《關于推進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工程投標保證金擔保文件可以按照單個招標項目出具。提倡按期限出具工程投標保證金擔保文件。按期限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內的保函等擔保保證文件招標人不得拒收、不得廢標。以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2018年6月,廣東省財政廳發布《關于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中交納投標保證金行為的通知》,禁止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應當在開標前交納投標保證金的行為。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廣州: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交易成本,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廣州市財政局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穗財采﹝2019﹞226號)的規定,即日起,我中心新發出采購公告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再收取投標保證金。
河南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
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活動中,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也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投標承諾函的形式替代投標保證金。要求提供投標承諾函的,在編制招標釆購文件時要明確供應商應承諾事項及違背承諾的責任迫究措施。
貴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保證金收退管理辦法(試行)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投標保證金的收取:
(一)投標保證金形式有:轉賬支票、電匯、網銀、銀行保函、保證保險。
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建設工程類項目:代理機構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標保證金退還(暫緩退還)通知單”,退還中標人和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采購類項目:代理機構應當自發布中標、成交公告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標保證金退還(暫緩退還)通知單”,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投標保證金退還(暫緩退還)通知單”,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政府采購類項目投標保證金利息由省交易中心全額上繳財政部門,逾期未退投標保證金的利息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發改委會等八部門印發《關于深化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通知》明確:取消現場投標報名,推進電子投標。
在本市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設定投標和履約擔保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比例,大力推廣使用投標和履約保函,簡化企業辦理投標和履約擔保手續。加強政府與銀行、擔保機構合作,建設保證金管理系統,推廣使用電子保函實現在線投標保證和履約保證功能,加強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和退還投標和履約保證金的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減少企業資金成本和資金占用,減輕企業負擔,便于企業實施,促進招投標市場行為依法合規。
浙江省財政廳官網發布《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2017年6月,青海省《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意見》明確,工程擔保主要包括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投標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保修)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優先采用擔保方式,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凡提供相應擔保證明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投標人可以以保險公司保險合同、銀行保函或專業擔保機構擔保書方式提供投標保證。投標擔保額度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投標人中標,按投標文件規定簽訂合同后7日內解除擔保。投標人未按投標文件約定履行義務時,招標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2020年6月17日,為減少疫情影響,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減輕中小微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負擔,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保證金管理,近日,省財政廳開通了政府采購電子保函業務。
電子保函是以遼寧政府采購網為依托,運用“互聯網+政府采購”手段,由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向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企業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憑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可在政府采購公告中在線辦理電子保函,系統自動發送給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需額外提供紙質材料,實現了辦理保函“零跑腿”。相比傳統的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具有手續簡、價格優、出函快、免擔保的特點。電子保函業務的推出,有效緩解了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遞交投標保證金造成的資金占用壓力,降低了代理機構延誤或挪用保證金的風險。
黑龍江省政府采購中心經請示監管部門同意,決定從2016年4月11日起,取消執行了十幾年的投標保證金。
按照中央確定的幫助企業降低成本的相關要求,黑龍江省政府采購中心取消年均收取過億元的投標保證金,降低供應商的投標成本,提高企業參與投標的積極性。取消投標保證金后,供應商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可通過建立供應商不良信譽黑名單制,加大對供應商違法行為的限制力度,使供應商一地受罰全國受限,促進供應商依法參與政府采購,維護政府采購的良好競爭秩序。
自2015年8月起,政府采購部分項目免收投標保證金,減輕中小微企業投標成本,緩解中小微企業經濟壓力。
雖然部分項目免收投標保證金,但按法律法規規定,中標企業仍需繳納履約保證金。
目前,工程建設領域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類保證金依然會占用企業流動資金,且占用時間較長。
關于保證金,前兩年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到了2021年,湖北多地又將比例由3%將至1.5%。有效減少建筑業企業資金占壓,補充流動資金,減少銀行貸款,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廣推行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三種形式的履約保證制度。進一步為建筑業企業減負,企業資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機械設備、技術研發、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2021年7月22日,武漢市城建局發布《市城建局關于調整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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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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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參建路橋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項目的相關企業,應參照最新的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執行,對于超額收取或逾期未未返的,應做到應返盡返、應退盡退、應退快退。
2021年8月18日,宜昌市住建局印發《關于統籌做好建筑行業疫情防控和行業發展工作的通知》,新出臺6項惠企措施,其中一項提出調整降低相關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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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征收標準由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降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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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實行差異化繳存政策,提倡銀行保單、商業保函替代現金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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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2021年9月13日,荊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減少工程質量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
自即日起,工程質量保證金征收標準由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降為1.5%。鼓勵以銀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現金形式的保證金,增強中小微企業的資金流動性。
2021年10月26日,湖北黃石市住建局發布《關于調整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的通知》。明確: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鼓勵以金融機構保函代替現金形式的保證金,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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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于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按銀行保函的方式繳納。根據《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廈門、云南、浙江等地紛紛出臺了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約保證保險、投標保證保險、投標銀行保函、綜合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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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目的是要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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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投標擔保。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鼓勵將投標人參與圍標串標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納入投標保函的索賠條件,規范招投標秩序。招標人到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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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力推行履約擔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承包單位提供履約保函。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應當實行履約保函。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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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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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正式發布《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建市【2019】68號),明確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
2020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提出六方面20條具體舉措,強化為市場主體服務,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其中多項與公共資源交易密切相關。
《實施意見》提出,要加快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在線審批,圍繞工程建設、教育、醫療、體育等領域,集中清理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市場準入方面對企業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設置的不合理條件,列出臺賬并逐項明確解決措施、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實施意見》還要求降低小微企業等經營成本。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
四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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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文力推,齊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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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多個擔保保證人開展業務,保證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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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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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住建部聯合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共同發文(建市【2019】68號)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
1、現金保證金:嚴禁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退還。
2、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
3、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招標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保函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5、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6、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可見,保證金將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推廣使用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單、擔保公司保函等擔保方式,逐步實現多元化保證”。
與保證金制度相比,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企業交納少量的擔保費用,不需要占用企業大量的資金,大大減輕了企業負擔。新制度的推行,涉及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代理機構等多方利益關系,實際效果如何還需通過實踐進一步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