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第728號令《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及時支付,《條例》規定:
-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將對機關、事業單位追究責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投訴處理辦法(暫行)》公開征求意見。
-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拒絕或者遲延支付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可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提起投訴。
-
上述部門應當建立便利、順暢的投訴渠道,并向社會公布。
-
受理投訴部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將投訴材料轉交給有關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
處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并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最長不超過90日。
-
受理投訴部門對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開曝光。經調查、核實,依法認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
處理投訴部門在調查、處理投訴的過程中,發現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情形的,應將相關情況告知受理投訴部門,由其轉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備注: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為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
-
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
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
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
1、政府項目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
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
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
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項目,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
-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3、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
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4、施工總承包單位職責:
-
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存儲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
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
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
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
轉包導致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
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
與建設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
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5、施工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6、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7、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8、該《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
-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
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
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公布。
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點有:
-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并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
第六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
第七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逾期應支付利息。未作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作為發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項時,發包人在核實情況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項。
3、不得以審計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濫用優勢地位,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