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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隨意改變招標程序,禁止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直接確定潛在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
進一步加大對評標情況的公開力度,原則上專家的評分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比標優勢以及其他投標人未中標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
不得以肢解發包、化整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使用專利技術等任何形式規避招標。 -
不得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虛假招標。 -
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差別對待或限制潛在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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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重點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涉嫌圍標串標的“陪標專業戶”。 -
重點打擊涉嫌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不法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 -
重點打擊發起或者組織串聯、操控評標專家進行圍標串標的“標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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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 -
對被查實有違規違法行為的投標人,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政策規定處理到位,不得僅取消一定區域內的投標資格。 -
不得以行政約談代替行政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
對評標專家,不得以行政約談代替行政處罰,不得僅給予一定區域內禁止評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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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評審中的應用,進一步健全招標投標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