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試行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1年。
為貫徹落實省優化營商環境領導小組《2023年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行動方案》(鄂營商發〔2023〕4號),推動項目早開工、早落地、早達效,現就全省范圍內試行分階段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在現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核發的基礎上,增設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事項,試行對建筑工程“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單獨核發施工許可證,在施工許可證上標注“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限)”。建設單位依法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后,在確保質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自主選擇是否先行辦理“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許可證。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項目,不適用于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建設單位可以土地供應證明文件作為用地手續、以建設工程規劃條件作為規劃手續,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限)),進行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不含樁基礎施工),嚴禁進行涉及主體結構的施工,后期辦理的整體施工許可證與上述階段施工許可證的各參建單位應保持一致。建設單位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登錄“湖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申請辦理分階段施工許可證。全省各級主管部門通過“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平臺”(https://hbjz.hbcic.net.cn/)受理、審批,并在上述平臺生成施工許可證電子證照供企業下載使用。各市州要結合實際,分項目類型制定本地區試行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優化政務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在確保質量安全的情況下穩步實施。(一)強化監管責任。各市州主管部門要充分考慮本地區地質情況、基坑支護方式、分段圖審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分階段施工許可監管方案,明確監管責任,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履行承諾,嚴禁超許可范圍施工。如發現整體施工許可證與“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階段施工許可證中各參建單位不一致或“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中實際施工單位未與施工許可證中確定的承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且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支付工程款的,一律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二)落實主體責任。基坑開挖完工后,如無法及時申請整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履行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證施工現場安全。涉及基坑支護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建設單位應采取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確保基坑及相關設施安全。(三)加強信用管理。對施工單位超出“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許可范圍施工的,作為不良行為在省一體化平臺予以記錄;相關建設單位1年內在全省范圍內的項目均不再適用分階段申請施工許可及以承諾制方式申請施工許可。(四)共享辦理信息。各級主管部門要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將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信息實時推送給規劃、質量安全監管、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涉及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審批的項目,還需推送省住建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1年。各市州在試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省工改辦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