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住建部、國家發改委、采購學園、綜合網絡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情形,可以不招標。那么,對于國有企業的工程,國有企業自己的子公司也有相應資質,可否直接與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來看看住建部對這個問題的答復。
以下為答復全文——
我公司屬央企,有幾千萬裝修項目,資金自籌,是否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全資子公司也有相應資質。如果需要招標是否還要按照招標法之規定進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是否可行?招標時是否還要在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在相關媒體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標法進行?
1.你公司裝修項目如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列明的情形,則必須進行招標。
2.依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你公司不能直接與你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因其不屬于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請招標需要根據你公司裝修項目是否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列明的邀請招標的適用范圍。
4.招標程序需要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住建部近期關于招投標問題回復:
1.社會投資如何理解,包含不包含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2.自主決定發包方式是否指可以不進行招標?和某些項目進行依法招標是否存在沖突?
1.社會投資是指未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不包含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投資項目。
2.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可以不進行招投標,和某些項目進行依法招標不沖突,因為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已排除在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之外。
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我有如下兩點問題:
1、請問如果總承包合同的各項具體金額都是確定的,但是總承包單位對外分包時,分包合同是暫估價形式,是否屬于“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的情況?是否應當進行招投標?
2、如果上述情況需要進行招投標,那么在分包合同中約定了具體金額,但加了一句“金額以最終結算為準”,是否屬于暫估價形式?在分包合同中明確了單價,約定總價以結算數量計算,是否屬于暫估價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暫估價招投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執行。